我国规定,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报检的)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实施全成分标识规定,既符合各国法规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能提供更全面的产品信息,以方便消费者选择需要和喜爱的产品并避开过敏的原料。
化妆品成分表的标识有如下规律:
①所标识的成分名称按其在配方中的含量由大到小进行顺序,即排位越靠前,表明这个成分在该化妆品中的含量越高。例如,水是大多数化妆品中最常使用的溶剂,在许多情况下是含量最多的成分,所以它一般在成分列表的最靠前的位置。
②对于在产品中含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在位于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之后,可以任意排列顺序,也就是说,这类成分之间可以不分先后。
③香精虽然是多种香料的混合物,但在配方表中只作为一个成分,用“香精”一个词进行标注,并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顺序排入成分表中。
④色素一般以着色剂的编号(即索引号)进行标注,如“CI73015”,如果没有编号,可以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如“颜料黄”。
由此可看出,成分排名的先后顺序不代表它们的重要性,比如水和其他的一些物质如甘油、丁二醇等,都是常用的溶剂,它们除了基本的保湿作用以外,更多的是帮助分散和溶解化妆品中的有效成分,帮助这些有效成分接触到我们的皮肤或者毛发,以发挥作用。很多有效成分的含量可能不如水高,成分表中排位在水之后,但是它们却是化妆品发挥功效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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