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精神,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对化工园(集中)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及重点行业环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定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内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风险管控方案。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省应急厅、各地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进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以及《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严格执行国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等有关规定,确定沿江、环太湖、沿海、苏北等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定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涉及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六)强化法治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强化执法措施和法制建设力度,依法依规监管危险化学品。(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省安委办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推动工业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定期报告制度。(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积分制管理制度。(设区市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省应急厅、江苏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七)加大失信约束力度。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未批先建、非法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从严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完善、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审机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相衔接。(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对一级标准化企业原则上凭其安全承诺和年度报告,可减少安全生产执法频次。(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九)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大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应用,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推动高职高专院校加强以化工生产工艺、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专业建设。支持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省教育厅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十一)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应设立化工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其他设区市可联合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业设立化工安全技术支撑中心。(设区市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持续推进中央企业结对帮扶提升工作,提升相关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能力、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规范专家技术服务行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综合提升的原则,结合安全风险、危险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的特点,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支持重点地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省应急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省公安厅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管理机制,动态掌握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防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牵头协调、约谈督办、汇总通报等方式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民航江苏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完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省安委办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设区市建立市级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统一管理机制,统一编制执法计划、调配执法力量、培训教育考核执法人员,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级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到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扛起抓好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主动靠前、担当作为,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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